公安局:户口申报、迁入、迁出、立户、移居、注销、户口准迁证
基本信息 办事程序:受理、审核、发证
承诺时限:即办
项目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》,《浙江省办理户口、居民身份证等政策规定》,长政办发[2002]141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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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报资料
资料名称是否必备
出生证明、收养证必需
死亡证明必需
结婚(离婚)证必需
房产证、土地证必需
户口迁移证、户口准迁证、户籍证明等必需
迁入社区居住的证明、亲属关系证明等必需
出国(境)或回国(入境)证件、入伍(入学)通知书必需
调动(录用)介绍信、营业执照、用工合同必需
复退(转业)军人安置通知书、释放证明等必需
村、镇同意接受证明必需
申请报告必需
毕业证、无业证明等必需
居民户口簿及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等必需
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必需
收费标准
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依据 / 备注
居民户口簿工本费5元/本 依据:[1994]浙价发98号;浙价费[1991]81号;浙财综字[2006]114
集体户口簿工本费2元/本 依据:[1994]浙价发98号;浙价费[1991]81号;浙财综字[2006]114
户口迁移证工本费1元/张 依据:[1994]浙价发98号;浙价费[1991]81号;浙财综字[2006]114
户口准迁证工本费1元/张 依据:[1994]浙价发98号;浙价费[1991]81号;浙财综字[2006]1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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