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长兴县行政服务中心部门窗口实行“一口收费”、“票款分离”管理的暂行规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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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切实加强对进驻长兴县行政服务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各部门窗口收费的管理,规范收费行为,制止乱收费,特制定本规定。 一、凡进驻“中心”各部门窗口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、基金、经营服务性收费、代理费等,均按本规定执行。 二、部门窗口的各种收费均实行“一口”收取、“票款分离”的制度,各窗口只开收据不收款,由县工商银行长海路支行在“中心”设立的结算窗口统一收取。 三、进驻“中心”部门窗口收取的各项费用,必须符合国家和省、市县的有关规定,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需经财政、物价部门审核。 四、商务中心配备了打印机、传真机、复印机、速印机、多功能扫描仪等设备,为缴费申办人提供打印、复印、传真,网上查询等服务。 五、申办人缴款程序 1、部门窗口向申办人出具“缴款通知书”,申办人持“缴款通知书”到县工商银行长海路支行在“中心”设立的结算窗口交费; 2、结算窗口应对申办人的支票或现金和“缴费通知书”核对无误后予以受理,将缴费情况输入数据库,并在“缴费通知书”上加盖收讫章和开具收费票据; 3、部门窗口在收到结算窗口加盖收讫章的“缴费通知书”后,向申请人发放证件或出具证明文件等。 六、票据的管理 1、票据的领用、解报和缴销由各窗口部门财务科扎口管理,统一到财政或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; 2、窗口工作人员不得转借、转让、代开《缴款通知书》; 3、县工商银行长海路支行要做好各类收费的核对工作,向财政和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资料,按月向部门窗口提供对帐单。 七、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票据的监管。凡票据使用不规范或收取钱物不出具票据、所收资金不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、使用上级主管部门专用票据违反相关规定的,要严肃处理。 八、“中心”定期向社会公布经审查同意在“中心”收取或取消的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等。未经公布的各项收费一律不得收取,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,财政、物价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进行监督和检查。 九、部门窗口必须将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、缴款程序和服务规范进行公示,并建立收费员岗位职责制,实行“阳光”收费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 十、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试行 长兴县行政服务中心 二00五年四月十日 |
| 二○○七年十二月十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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