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长兴县行政服务中心安全保卫工作制度(试行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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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搞好行政服务中心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,预防事故发生,使国家、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免遭损失,特制订本制度。 (一)行政服务中心的安全防范工作统一由中心办公室负责。办公室要加强安全教育,增强安全意识,落实安全责任,积极组织和参加创安工作。 (二) 各办公室、工作室内不准存放现金、存单及一切有价证券,失窃后果自负。各科(室)贵重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保管,建立检查制度。 (三) 财务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存放现金。防盗门窗、保险箱锁经常检查,如有损坏及时报告办公室修复。 (四) 下班后注意关闭办公室、工作室门窗及水电开关。 (五) 中心及各窗口工作人员节假日加班和非工作时间来单位,要事先通知值班人员。 (七) 禁止外来人员在非工作时间参加个人组织的活动。 (八) 为防止失窃、泄密,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财务室和文印室。 (九) 行政服务中心办公楼要按装必要的防盗和消防设施,同时按装110自动报警系统。 (十) 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,加强防范,切实履行职守。发现一切可疑人物和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中心办公室或公安机关。 |
| 二○○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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